《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已经实施,我局针对《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条款中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事项,修订形成《梧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对《裁量基准》进行如下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裁量基准》?
答: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违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我局处罚款。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减少对违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行政执法可能存在的畸轻畸重问题,我局在原《裁量基准》里面增加了《<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二、问:《裁量基准》新增加内容的不同裁量情形?
答:按照“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分不同处罚情形。对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已经规定的从重、从轻情形,按照该规定执行,《裁量基准》未涉及,但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条款,也可参照适用。
三、问: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适用《裁量基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四、问:可否举例说明一下《裁量基准》是怎样适用的?
答:例如,经营者违反了《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存在未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的等行为,应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处罚的,该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幅度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该经营者只存在以下一种情形:“1.阻塞通道;2.超摊(店)范围经营;3.未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的。”参照《裁量基准》一、《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序号6该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属于从轻处罚情形,那么最后的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这个幅度内。
五、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该如何处罚?
答: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不改正3日以内的,按从轻幅度处罚,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不改正超过3日但在10日以内的,按一般幅度处罚,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不含本数);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仍不改正超过10日的,按从重幅度处罚,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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