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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8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提出,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是指为了保护知名企业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不被盗用或模仿,防止产生名称恶意抢注、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商誉、品牌价值等合法权益,由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完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旨在为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争取事前预防性保护,防止被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违法违规使用,避免因名称字号被冒用、滥用引发负面舆情和不良影响,维护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五)《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具体包括名称预防性保护适用情形、纳入保护程序、名称保护效力及范围、预防性保护取消情形及相关管理,明确了政策依据、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定义、进入程序等。
预防性保护适用情形主要明确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四大类别。
纳入保护程序规范企业申请及有关部门建议流程,细化相关文书、材料审核及审批程序。
名称保护效力及范围主要明晰保护标准,纳入名称预防保护的企业字号或简称,新申报企业不得在同行业中使用。
预防性保护取消情形及相关管理主要规定建立动态名录,通过官方平台公示保护信息,保护期限及续期要求,明确预防性保护取消情形以及异议程序。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定义原则、适用范围、纳入程序及管理措施等内容,针对企业名称被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等突出问题,通过建立预防性保护名录和跨域协作机制,强化了对知名企业品牌权益的源头保护,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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