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1〕404号
当事人: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405600021201
住所(住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B区4幢17、18号
经营者:吕艺珍
2020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在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B区4幢17、18号的“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正在销售的“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投诉举报,即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一起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你经营部的一楼货架上和三楼仓库内分别摆放经营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其中上述“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外包装标注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GNE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167号、电话:021-51061777等的文字的内容。上述商品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该公司持有的“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经营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经销“公牛”系列开关、插座等商品相关的证明材料。为确保证据不被灭失,本局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和2021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营部涉案财物(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29-10号、〔2021〕29-1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是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注册号为第4767983号,注册有限期限为200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是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注册号为第942664号,注册有限期限为199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是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注册号为第3796713号,注册有限期限为200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BULL”是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注册号为第4767982号,注册有限期限为200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另查明,你经营部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从送货上门的推销人员(姓名不详,无法联系)处,一共购进了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共12个品种,9867只)摆放在其经营部内进行销售,你经营部尚未售出上述商品。该批开关、插座商品的品种、数量、进货价、销售价及销售情况如下:
编号 | 品种规格 | 进货数量(只) | 进货价 (元/只) | 进货货 值(元) | 销售价(元/只) | 销售货 值(元) | 销售数量(只) | 违法所得(元) |
1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1系列开关、插座 | 887 | 0.90 | 798.30 | 1.10 | 975.70 | 0 | 0 |
2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2系列开关、插座 | 850 | 0.80 | 680 | 1.00 | 850 | 0 | 0 |
3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4系列开关、插座 | 1559 | 0.95 | 1481.05 | 1.20 | 1870.80 | 0 | 0 |
4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6系列开关、插座 | 419 | 0.60 | 251.40 | 0.80 | 335.20 | 0 | 0 |
5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9系列开关、插座 | 948 | 0.80 | 758.40 | 0.90 | 853.20 | 0 | 0 |
6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09白系列开关、插座 | 271 | 0.80 | 216.80 | 0.90 | 243.90 | 0 | 0 |
7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0系列开关、插座 | 2052 | 0.90 | 1846.80 | 1.10 | 2257.20 | 0 | 0 |
8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0白系列开关、插座 | 355 | 0.80 | 284 | 0.95 | 337.25 | 0 | 0 |
9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0金系列开关、插座 | 251 | 0.95 | 238.45 | 1.10 | 276.10 | 0 | 0 |
10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1系列开关、插座 | 1785 | 0.85 | 1517.25 | 1.00 | 1785 | 0 | 0 |
11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2系列开关、插座 | 276 | 0.90 | 248.40 | 1.00 | 276 | 0 | 0 |
12 | 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12白系列开关、插座 | 214 | 0.90 | 192.60 | 1.00 | 214 | 0 | 0 |
合计 | / | 9867 | / | 8513.45 | / | 10274.35 | 0 | 0 |
另据你经营部陈述上述开关、插座商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0274.35元。调查期间你经营部未能提供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证明材料。
2020年12月22日,本局向“”商标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梧市监限通〔2020〕29-7号、〔2020〕29-8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公司对相关商品进行鉴别。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第〔2020〕29-11号、第〔2020〕29-12号的鉴定书,确认上述9867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为侵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1月28日,本局将上述商品鉴定书的结论告知你经营部,你经营部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你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执法照片22张,你经营部待售的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9867只,你经营部的询问笔录1份,你经营部提供的进销货清单1张、销售清单2张、资质证书1本(共15页)、收条1张,“梧州市长洲区新来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者陈新的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条1张,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4份、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3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6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020〕29-11号、第〔2020〕29-12号鉴定书2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9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梧市监罚听告〔2021〕29-2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你经营部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享有的权利,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
你经营部将上述9867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摆放在其经营部进行销售,其销售的上述商品的生产企业“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公牛”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的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证的标识“”进行比对,两者文字相同,且也是相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购,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9867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行为。
鉴于你经营部在本局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较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局暂未收到上述产品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经营部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违法商品9867只;
2.处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缴纳罚没款(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 5301 0400 127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两份归档,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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