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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直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文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罚〔2025〕92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地址:梧州市新兴珠宝路6号二楼203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当事人:梧州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9422458F
经营场所: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灏景尚都2层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启臻
身份证件号码:452421************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来《检察建议书》(梧检建〔2025〕1号),建议对梧州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涉案违法犯罪主体利用实施犯罪的企业进行清理。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其注册地现为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使用。2025年4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7年起,黎意斌纠集梁启天(化名梁启臻)等人加入组织,以梧州市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等公司为掩饰,对外以组织成员的个人名义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以黎意斌为组织者、领导者;梁启天等成员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黎意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汇通公司等公司为掩饰,利用公司的名义,开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黎意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大肆攫取经济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上述犯罪事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书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已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来《检察建议书》(梧检建〔2025〕1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我局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的联系方式均未能联系当事人(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均为空号状态),同时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2025年7月11日,本局通过局政务外网公告送达《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5﹞4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黎意斌为首梁启臻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公司名义开展高利放贷,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幅度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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