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和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肥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规政策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各生产经销企业和经营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定价权,为广大农民提供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杜绝价格违法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拒绝价格欺诈行为
各生产经销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农药等农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生产经销企业和经营者严禁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相互串通,操纵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广大农户与其进行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销企业及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一经发现查实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商品时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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